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1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葡的京集团获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德良好,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申请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专业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3)通过硕士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获得学士学位;
(2)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四年内通过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3)在申请硕士学位前四年内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有特别要求的专业还应取得申请硕士学位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学位论文阶段的注册申请工作;
(5)在申请学位论文阶段注册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七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4)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八条具有第七条(1)款之规定情况者,在校期间或离校(毕业)后3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认证的艺术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七条(2)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离校(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品)基本要求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作品)是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选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 学位论文(作品)撰写(创作)的基本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如需保密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组织审核确认须保密的,在论文封面予以注明,以提请评阅(预评审)专家、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论文收藏单位注意保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和培养环节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作品),经导师审核,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作品)水平,同意提交答辩(评审),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答辩(评审)申请。由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第十二条专业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在规定学制内的最后一个学期进行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1年时间)。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若已完成其他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4年内不能完成硕士论文(作品)答辩(评审)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肄业处理。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超过规定年限的,停止培养。
第十三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专业硕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答辩(评审)时间最早可提前到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申请提前答辩(评审)的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作品预审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通过专家评阅;学位作品评审前必须通过专家预审。硕士学位论文(作品)评阅(预审)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评阅人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作品)不得进入答辩(评审)环节:
(1)有两名评阅(预审)人持否定评阅意见的;
(2)如有1名评阅(预审)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增聘1名评阅(预审)人再行评阅(预审),评语仍是否定意见的;
(3)学位论文评阅未按期完成的。
第六章 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答辩实行预答辩制度;学位作品评审实行预评审制度。研究生申请答辩(评审)前必须进行预答辩(预评审)。预答辩(预评审)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预答辩(预评审)时间应在答辩(评审)前1个月进行。
第十八条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委员会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职称,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评审)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申请人的答辩(评审)委员会成员。
(2)答辩(评审)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提名,研究生院审批。
(3)学位论文(作品)答辩(评审)必须公开进行。需保密的论文答辩或作品评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作品)答辩(评审)进行表决,2/3及以上委员同意,视为通过。答辩(评审)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未通过答辩(评审)的申请人,经答辩(评审)委员会建议,三个月后可再申请答辩(评审)一次;重新答辩(评审)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评审),按学校相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七章 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对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学位作品评审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批,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三条 答辩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过程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文公布。学位证书的填发按有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 如学位授予有错误,或有严重违反本细则或相关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以票决方式作出决议。决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办学特点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本细则规定之外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其中第七条第(3)款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0级以前研究生仍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0】4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