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本细则适用于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各类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非全日制专业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授予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专业硕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11]12号)执行。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做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
第四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德良好,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申请硕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外国语水平达到《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水平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公开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或者申请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者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及以上的研究成果奖。发表的论文、申请的专利、获得的研究成果奖须符合《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科研成果认定办法》(贵大学位[2011]13号)的规定;
(4)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5)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1)未达到第五条(2)款要求者;
(2)未达到第五条(3)款要求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七条 由于第六条(1)、(2)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硕士学位者,毕业后2年内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六条(3)款之规定情况者,在校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符合学校规定的一级学术期刊论文或SCI(含SCI-E)、EI、ISTP、SSCI收录论文,或获得至少1项地厅级(排名前三位)或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六条(4)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三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申请博士学位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及非学位课程的考核,取得规定学分;
(2)外国语学位水平达到《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位外国语水平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第九条的要求;
(4)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和相关专业或行业的专家评阅,认为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和水平;
(5)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取得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研究成果至少应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在SCI(含SCI-E)、EI、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
(2)获得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省部级一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前5位的省部级二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前3位的省部级三等研究成果奖。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至少1件(署名列前2位),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4)出版学术著作至少1部,同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其博士学位申请:
(1)未达到第八条(2)款要求者;
(2)研究成果未达到第九条的要求者;
(3)累计3门课程或累计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
(4)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6)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第十一条 由于第十条(1)、(2)款之规定,毕业当年未能申请学位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本细则规定条件后,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十条(3)款之规定情况者,毕业当年未能申请博士学位者,在校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在达到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另发表至少2篇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SCI(含SCI-E)、EI、SSCI收录论文,或获得至少1项国家级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省部级一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署名前3位的省部级二等研究成果奖,或获得至少1项署名第一位的省部级三等研究成果奖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具有第十条(4)款之规定情况者,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获校级及以上表彰的,或毕业后3年内获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可向学校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二条 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1)在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中,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和原则立场,在扩大我国国际影响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政治家。
(2)在繁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3)有高深的学术造诣,曾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或者以其学术成就和影响力对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起到重要促进作用的著名学者。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和著名学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是申请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研究成果,其基本要求如下:
(1)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有重大或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博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或者专门技术上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如需保密由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组织审核,并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和文字复制比对,确认须保密的,在论文封面予以注明,以提请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以及论文收藏单位注意保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五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和培养环节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认为达到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提交答辩,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答辩申请。由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学后第3学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延长至第4学年)。若已完成其他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4年内不能完成硕士论文答辩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肄业处理。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时间最早可提前到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申请提前答辩的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一般在入学后第3至第4学年内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特殊情况者,经批准最多可再延长至第6学年)。若已完成其它培养环节且合格,在入学后6年内不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按学校相关规定作肄业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能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提前申请授予学位。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审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经专家评审通过。硕士学位论文实行部分盲评制度,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全部盲评制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2人(其中校外至少1人),均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3人,评阅人原则上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盲评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办法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论文不得进入答辩环节:
(1)有两名评阅人持否定评阅意见的;
(2)硕士学位论文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增聘1名评阅人再行评阅,评语仍是否定意见的;
(3)学位论文评阅未按期完成的。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实行预??答辩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预答辩时间应在答辩前1个月(硕士)或2个月(博士)进行。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正高职称,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另设秘书1人(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硕士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答辩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半数应当是博士生指导教师,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人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担任),另设秘书1名(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该答辩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组成由培养单位提名,研究生院审批。
(4)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公开进行。需保密论文的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论文答辩进行表决,2/3及以上委员同意,视为通过。论文答辩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答辩的申请人,经答辩委员会建议,三个月后(硕士学位论文)或半年后(博士学位论文)可再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如仍未获得通过,不得再次申请答辩,按学校相关规定作结业处理。
第八章 学位的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对通过论文答辩的申请人进行投票表决,建议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进行审批;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意授予学位票超过参会委员人数半数者视为通过,未超过半数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具体处理决议。
第二十八条 答辩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过程中存有疑问或争议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名单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文公布。学位证书的填发按相关规定和培养协议办理。
第三十条如学位授予有错误,或有严重违反本细则或相关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以票决方式作出决议。决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发的新规定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办学特点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学位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本细则规定之外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2010级研究生开始实施(其中第六条第(5)款、第十条第(5)款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10级以前研究生仍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贵大学位【2009】1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