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育人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体现组织和学校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关怀,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经一年以上的考核,表现良好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受处分后学生综合素质有明显提高,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奖学金1次,或受到校级表彰1次,或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校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二)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较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受处分后,综合素质有较大提高,获得校级三等以上奖学金1次,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三)记过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学期至少1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校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受处分后,综合素质有很大提高,获得校级二等以上奖学金1次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2次,或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三等奖以上奖学金3次学金,或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四)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
1、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2次)向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2、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3、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在考核期内未再受学院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4、受处分后,学生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2次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获得一等奖学金1次,或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1次,或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二)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四)受纪律处分两次及以上者。
(五)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六)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三条 解除处分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说明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在考核期间的表现。
(二)辅导员(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或全体同学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三)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将《解除处分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原受警告、严重警告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解除处分。原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由学工处提出审核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处分。
第四条 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时间:毕业学年度第一学期4月30日之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级表彰是指: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毕业生、文体积极分子等。
(三)解除处分材料及原处分材料一并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籍本科生、专科生。
(五)上述受处分者获得的奖励不包含受处分学年内所获的奖励。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