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葡的京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维护学校稳定、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并经学校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作取消学籍处理。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部)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各种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持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可随下一年度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和本人学生证到学院(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交费注册,下一学期将不能选课。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暂缓注册者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课程与选课
第十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性质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规定学分的课程;
(二)选修课: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按照业务培养目标和方向,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拓展学生学习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一)学校实行导师制,学生应参照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按学期选课。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二)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平均每学期一般选22-25学分,最低不得少于16学分,最高不得多于35学分,优秀生可适当放开;
(三)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开课后,一般不得更动;
(四)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从入学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2、每学期第9-10周,各学院(部)对学生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辅导及课程介绍;
3、每学期第11-12周,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
4、每学期第13-14周,学生改选、换选或退选下一学期课程;
5、开课学期第1-2周,如有特殊原因,学生可以申请退选,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退选一门;
6、学生选课时,实行学分绩点优先选课的原则;
7、一个教学班的选修人数少于3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予停开,并由学院(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如选课人数少于30人而又确定需要开课的,必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为五年。
第十三条 无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由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登录,并将纸质成绩单及相关文档交学院(部)归档管理。学生选课后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处,不得参加补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学生认为本学期考核成绩有误,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复查。
第十五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试(笔试、口试)、考查两类。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两种方式。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成绩一般以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的成绩作为课程成绩记载,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并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学分认定办法按《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校际学分互认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和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缺课超过应修学时的三分之一;
(二)缺应交作业数超过三分之一;
(三)含有实验的课程,学生未做完规定的实验或做完规定的实验但未取得合格成绩。
第二十条 绩点制。绩点是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学分绩点反映了课程学习的质量,平均学分绩点 (GPA)是学生总体学习质量的标志。1.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如下:成绩90-10085-8980-8475-7970-7465-6960-64<60绩点43.532.521.510等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432102.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3.平均学分绩点p=∑(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第五节自修、免修、缓考、重修。
第二十一条 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自修整门课程或该门课程的部分内容。但需参加实验和课程考核。自修课程的学分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一)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
(二)军事训练、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实践环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只要学分、学时相同,即可免修现在所学课程。但需在开学后的第二至第三周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成绩记载时注明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实践环节,需补做实验或实践环节合格后才给予学分。个别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随班上体育课,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体教部批准,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按规定给予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或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考试前可持相关证明或校医院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缓考者原则上需参加下一次同一门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成绩按正考成绩计。如考核课程含有实验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提供,综合计入期末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所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成绩记载按实际成绩登记,但不作为当年度评优评奖的成绩。同一门课程多次重修,应注明“重修1”、“重修2”…等字样。第一次重修学分绩点最高不得大于2,第二次后不得大于1。课程考试合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也可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成绩按二次中的高分登记,并取得相应绩点。第六节主修专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原则
(一)学生主修专业确认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
(二)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由各学院(部)负责制订主修专业确认办法,报教务处审定备案后向学生公布;
(三)学院(部)应尊重学生意愿并加强指导,主修专业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更改。确有充分理由的,需报教务处批准;
(四)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各学院(部)将分专业(班级)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五)招生时已确定主修专业或定向、委培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再更改专业;第七节休学、停学、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不能参加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须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院(部)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认为必须休学而未休学者,应令其休学。
(二)女生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
(三)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以申请续休,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2年。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停学只能办理一次。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不提供学习和住宿条件。休学、停学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发生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并连同“休学证明”交学院(部)教学科,经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不按期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关证明,并经校医院体检合格,方准办理复学手续;
(三)申请复学的学生,由校、学院(部)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审查。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停学期间均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八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部)推荐,经转入学院(部)考核同意,转入该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内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达到《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本科优秀学生校内转专业实施办法》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每年各专业转入、转出的学生比例之和控制在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修读时间超过2年(含2年)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三十五条 转学
(一)新葡的京集团学生要求转入其他学校学习者,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学校学生要求转入新葡的京集团学习者,除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外,原校所学课程均按新葡的京集团学分计算办法折算,原校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要求达不到新葡的京集团相应课程规定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毕业时须达到新葡的京集团该专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学的;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九节退学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给予降级预警,第二次取得学分不足12学分(含12学分)者作降级处理,跟下一级学习,并给退学预警。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在读期间第三次出现预警者;
(二)在读期间学满2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50学分者;
(三)在读期间学满3年,获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不足70学分者;
(四)经学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学籍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籍处理每学期进行一次,各学院(部)依据学生学习成绩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7日后视为送达。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院(部)填写《学生学籍处理联单》(附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二)学生退学时须交清所欠费用(包括归还图书资料、器材等)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三)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二条 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学院(部)负责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和限期离校事宜。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十节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四条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修满或提前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应准予毕业。本科专业学生最多可按规定学制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修读主修专业课程情况进行毕业审核,对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教学环节,所获总学分比该主修专业毕业规定达到的总学分少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的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犯严重错误,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一年后至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二个月后,可在允许的修读年限内,回校申请不及格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不能申请授予学位。逾期不申请重新修读,不再给予修读或考试的资格,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并取得若干学分,或中途退学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或成绩表。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只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五十条 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和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而缺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一经选定课程,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和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学生按学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免修、免听的课程可不参加该课程考勤。
第五十三条 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部)领导以及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需处理时应及时做出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五十四条 凡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至29课时者,给以警告处分;旷课30至39课时者给以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至49课时者给以记过处分;旷课50课时以上者给以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折合为两周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参照第三十七条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请假一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同意;一天以上一周以内,填写请假单,由学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负责人批准并须报校教务处、学生处备案。请假审批手续由学院存查。学生外出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因故须请假者,由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批准。未经请假(或准假)而缺席者,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急病等原因不能及时请假的,事后应补假。
第五十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向批准人销假。如假满仍不能回校学习,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查,报学校批准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证。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一条 学生犯有第七十五条所列的错误,经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后5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后15日内向申诉人做出复查结论。若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不服,可继续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十四条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章 学生离校外出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部门、学院、学生组织或教师组织学生离校外出学习、培训、实践、考察、旅游等活动时,必须在离校外出前由学生本人或集体向班主任进行书面报告,报告应由负责此项活动的组织或教师签字。班主任负责向学院党委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十六条 学生自发组织6人以上、20人以下的集体离校外出学习、培训、实践、考察、旅游等活动时,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时间超过8个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并征得同意;时间超过24小时的,必须在离校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报告,并征得同意,由班主任负责向学院党委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组织集体离校外出,必
须指定至少一名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第七十七条 学生自发组织超过20人的集体离校外出时,原则上要有班主任、副班主任或其他教师带队。相关要求与上述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相同。
第七十八条 学生个体或6人以下集体离校外出时,时间超过24小时,或不能回学校住宿,或离开贵阳,均必须在离校前向所在班级班主任进行书面报告,并由班主任向学院党委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贵阳学生在节假日回家,则无须上报。
第七十九条 离校外出学生应按时返校,不能按时返校的,应提前向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报告,由班主任向学院党委或学生工作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第八十条 在节假日、寒暑假,学校学生工作系统要建立值班制度,学院学生工作值班安排要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到本学院学生。班主任要采取必要的方法了解本班级学生的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学院并妥善处置。
第八章 学生证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其它活动的重要凭证。
第八十二条 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注意保管好学生证,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第八十三条 学生证及火车半价优惠卡的发放。
(一)新生报到并取得学籍后,以学院为单位,按学校的具体要求到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办理学生证;
(二)学生证的办理必须注明发放时间、有效期限、家庭所在地、乘车区间;
(三)学校免费为新生办理火车半价优惠卡。火车半价优惠卡与新生学生证一同发放,并粘贴在学生证上面。
第八十四条 学生证使用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每个学生只有一个学生证。如有弄虚作假,冒领或伪造学生证等违反规定者,取消其乘火车半价优待,并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予以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生证换发
(一)学生证因保管不善而损坏或者因发生学籍变动确实需要更换的,可以到各学院学生科领取《新葡的京集团35222vip学生学生证换发申请表》,按要求认真填写,经本年级辅导员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生处学生教育管理科办理。换证时,必须把旧学生证交回;
(二)学生证换发收费标准:交纳工本费12元(含火车半价优惠卡7元)。
第八十六条 学生证注册除新生办理学生证时由学校统一注册以外,其它各年级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本人持证到学院注册,如逾期不注册或不填写注册时间,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参照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